唐代的交通规则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完备的时期,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也涵盖了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唐代交通制度的研究十分活跃,发表了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唐代交通管理的论着还不是很多,仅见的有日本学者爱宕元撰写的《关于唐代桥梁和渡津的管理法规》一文[1],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从现存的唐代文献看,唐代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立法还是十分完备的,如唐太宗贞观年间制定的“右侧通行”的陆路交通规则,唐律中规定的“上溯避下溯”的海上交通规则, 以及对交通肇事罪适用保辜制度的审判程序等,都反映出中国古代交通立法已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其中的某些规定,对于现阶段我国的交通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实行“上溯避下溯”的水上交通规则
渡船是水上运输最重要的交通工具,它关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唐代法律对于渡船质量、行运规则以及运输货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据《唐律疏议》卷27“行船茹船不如法”条记载:“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若船筏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其于湍碛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临主司,各减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在“乘官船违限私载”条中,还对违法超载等行为作了相应处罚:“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唐律对水上通行的交通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目前为止见到的我国最早的水上通行规则。众所周知,水上通行与陆路不同,船只在水上相遇,回避的空间狭小,若不单独制定交通规则,很容易出现船只碰撞的现象。为此,唐律中专门制定了水上通行的规则:“或沿溯相逢,或在洲屿险处,不相回避,覆溺者多,须准行船之法,各相回避,若湍碛之处,即溯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这里的行船之法,类似于现代社会的水上交通规则,“溯上者避沿流”,也就是上行回避下行的行船原则。严禁在城内和闹市区高速行驶车马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2],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高速行驶,否则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疏议》卷26“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很明显,唐律从维护民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限制车马在街巷等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为强化社会治安,禁止官民夜间出行
为了强化社会治安,防止民众反抗封建政权,唐代法律严厉禁止官员百姓夜间出行,对于都城的管理尤为严格。《唐律疏议》卷26“犯夜”条记载:“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 ”长孙无忌在疏议中对此作了明确解释:“《宫卫令》:‘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槌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槌,坊门皆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既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内行者,不拘此律。”可见,在唐代,如有公私急事出入城门,须有官府发给的公验才允许通行。
实行出行许可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政府为了防止民众逃离土地成为社会上的浮游人口,利用法律手段限制民众出行,凡到外地经商或游览等正常活动,应持有官府发放的有效证件。过所和公验是唐人出行的凭证,类似于现代的通行证。凡官吏民众远行出入关、津,须凭证明其身份的公验、过所通行。唐代的过所通常缮写两份,一份是正本,由官方加盖官印,发给申请过所之人;一份是副本,形式和正本一样,也要经过主判官、覆审官签名,留作刑部司门司或本州户曹的档案加以保存。唐代公验和过所的申请程序复杂,据《唐六典》卷6“司门郎中”条云:“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在现存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保存了唐人申请给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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