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

时间:2024-02-01 来源:中国神话 点击: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周密的土地法令。均田的具体办法,都载于《魏书·食货志》内,对于授田的土地种类和田亩数额;田地的还授制度和买卖土地的限制;宽乡、狭乡的土地分配;各式户口的受田办法以及授田顺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唐代的均田制,无疑地仍是维护和加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土地制度。唐朝统治者以永业田、职分田、勋田的名义,按官品、爵位、功勋的高下,分别授给贵族和官吏。多者万顷,少则六十亩。永业田“皆许传之子孙”。法令还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的永业田和勋田,限在宽乡请授,但也允许在狭乡买田以补赐田的不足。这就不难看出,唐初实行的均田制,是培植封建地主的兼并力量,巩固封建政权统治基础的手段之一。

  唐代均田制虽然是北魏以来均田制的继续,但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特别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以及唐代国家占有土地的减少,和社会阶级状况的变化,产生了不少特点:第一,土地占有的等级规定,更加层次分明,多种多样。以民户而论,年龄、职业、家庭、身份、健康状况和区域(宽乡、狭乡)之别,都成为占有不同数量上地的根据。同样,官吏受田,单就永业田一项,就有二十个等级。因而,唐朝实行的均田制,是一种以贵族为主体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虽然这种等级的土地所有制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却是“明其经界,定其等威”的表现。

  其主要内容:①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③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④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⑤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

  唐朝授田,丁男(16~20岁)及18岁以上的中男每丁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年老及残废者口分田减半;寡妻妾口分田30亩,作户主的增加20亩。憎尼道士也授田,男30亩,女20亩。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隋唐两代都按官爵授给王公贵族、各级官吏以永业田和职分田,数额多少不等。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

唐朝均田制

https://www.tonghuashijie.net/sh/44524.html

推荐访问:唐朝均田制的主要内容 租庸调和均田制的关系 均田制的作用 唐朝推行均田制的影响 均田制在哪个朝代终止 唐朝均田制的背景 北魏均田制的内容 唐朝均田制瓦解 唐代均田制的特点 均田制始自什么朝代 唐朝均田制的破坏 唐玄宗时期有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措施 均田制之后是什么 唐朝两税法谁提出的 唐朝均田制规定了占田 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区别 唐朝租庸调制度的背景 唐朝租庸调的调指什么 唐朝租庸调制的背景 唐朝租庸调制的认识 唐代科举制度研究txt 均田制和班田收授法 均田制中断过吗 均田制与永业田

扩展阅读文章

中国神话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中国神话推荐文章

中国神话推荐文章

京ICP备11356960号

童话世界 轻松阅读 享受快乐生活

Top